首页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