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