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