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互联协议应当由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配合的原则协商互联协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