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
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
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
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
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