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2023年) 二十三、

二十三、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测法字〔2003〕1号)和《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测图字〔2009〕2号)同时废止。本规范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