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