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第八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商业银行应对应收利息和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