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