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第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认定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对以上情况作出声明,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章节中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