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第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提供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