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