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从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三个方面进行披露,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如果评价范围存在重大遗漏或法定豁免,则应当披露评价范围重大遗漏的具体情况及对评价结论产生的影响以及法定豁免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