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