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以下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并已在临时报告披露的,公司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

公司报告期内的注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日期和地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