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