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信息。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提供时,或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