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比较式现金流量表、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