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转让,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债券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其他规定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但应当同时将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