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报告期内存在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表决权的恢复、行使情况,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数量、比例、有效期间、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等,并披露相关的决议与程序。如果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应当予以说明。
如前10名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中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单独披露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涉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