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否有明确的利润分配标准和分配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公司应当披露近3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同时,列表披露近3年(含报告期)现金红利分配的金额及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若公司章程规定,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的资金视同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应单独披露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