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如公司成立未满3年,应当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