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应当标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字样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标题,侧面应当标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字样。申请文件的扉页应当附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