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是否如实披露、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是否实现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