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提供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1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1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