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前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在前条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部分“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以及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计算的董事会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出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经济指标的对照表。

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在前条规定的“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在前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部分,披露董事会结合股份发行价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以及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等对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所作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