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者其关联方。
如果收购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当简要说明以下事项: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其他重要条款。
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收购人应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至第八节的要求披露证券发行人及本次证券发行的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证券的估值分析。
收购人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的安排:
如采取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式:
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做出如下声明:
“收购人已将××元(相当于收购资金总额的20%)存入××银行××账户作为定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做出如下声明:
“收购人已将履行本次要约所需的证券(名称及数量)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如采取银行保函方式: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做出如下声明: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银行已经对本次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做出如下声明:
“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本银行将在接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在保函保证金额内代为履行付款义务”。
如采取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方式的: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做出如下声明: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公司(财务顾问名称)已经对本次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书面承诺的财务顾问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做出如下声明:
“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本财务顾问将在接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代为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