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者其关联方。

如果收购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当简要说明以下事项: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其他重要条款。

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当声明本次要约收购的20%定金已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的账户,并注明存放金额、该银行的名称。同时,将下列文字载入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已将××元(相当于收购资金总额的20%)存入××银行××账户作为定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收购人应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至第八节的要求披露证券发行人及本次证券发行的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证券的估值分析,并做出如下声明:

“收购人已将履行本次要约所需的证券(名称及数量)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