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详细披露要约收购的方案,包括:
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涉及多人收购的,还应当注明每个成员预定收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其他支付安排及支付方式。
要约收购期限。
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说明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合理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