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