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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拥有权益的股份,是指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不包括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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