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