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按照《收购办法》规定仅须就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予以公告,但无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股份性质、股份种类、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本次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