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

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