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