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投资管理、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并留存备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