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