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