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