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十五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