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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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