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