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