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