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