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