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