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