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 1.

1. 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

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