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三、
三、 强化配套措施,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到位。一是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梳理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特别是明确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应用的规定,对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条款,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条款,地方公安机关要将梳理结果及时报告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二是对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的,有关警种和部门要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过渡期结束前能够兼容新旧证照。因时间等原因未能及时升级改造的,要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不得以信息系统无法录入为由拒绝、拖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及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等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一线窗口执法民警的业务水平。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平台,确保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业务能够顺利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各项措施,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对以各种理由刁难、拒绝、拖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